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的若干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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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炎杰[1] 

机构地区:[1]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辽宁大连116025

出  处:《现代商业》2016年第23期38-39,共2页Modern Business

基  金: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一般项目:辽宁省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研究--基于保险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的视角(2013121)

摘  要: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文章对保险法规定的前后对比、更改被保险人和更改投保人的区别以及对现行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和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是否冲突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文章认为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正式稿中被删除)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只是应梳理清楚与保险法四十九条的关系,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 键 词:财产保险标的转让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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