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国家信息主权的确立及其立法建议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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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祝高峰[1]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191-197,共7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课题"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研究"(13&ZD181)

摘  要:国家主权包含国家信息主权,国家信息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必然延伸。网络空间被视为一个"新疆域",但是网络空间中的信息规制并不应当是"法外之地"。网络主权原则是我国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参与网络国际治理与合作所坚持的重要原则之一。网络事件造成的不安全因素严重侵害了国家信息主权安全和政权运行,大数据时代网络信息的传播给传统国家主权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每个国家在其信息领域的主权利益都应当受到保护,信息领域内不应当有双重标准。国家应当排除外来信息干涉,独立自主地行使本国信息主权。

关 键 词:大数据 信息主权 网络空间 国家安全 法律保障 

分 类 号:D921.0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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