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的多元属性是分省定额制招生改革的法理依据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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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温泽彬[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法学》2016年第8期74-82,共9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人大调查权实施机制研究"(2014BFX020);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区县人大会议制度改革研究"(2015M570767)的研究成果

摘  要:现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存在的部属院校高考录取机会差异,表面上是由高考分省定额制所造成的,实则是隐藏在分省定额制背后的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分布不均、中央与地方共建办学模式以及各省之间基础教育存在较大差异等深层次原因所致。分省定额制作为高考招录名额配置载体,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适当方式;现阶段废除分省定额制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录取不公平,因而探求定额制下的名额配置实体标准并以法定程序予以规范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做好定额制配置改革的顶层设计,需转变长期以来的政策性思维,以受教育权的宪法权利属性界定高校招生录取中的公民权利边界。未来的改革思路是,从受教育权中的自由权、社会权以及机会平等的多重属性切入,综合运用减少教育行政管制、推进增量纠偏计划等措施来推进定额制配置改革,而部属院校属地考生录取不应在录取机会上特别优待,宜从社会权之经济性照顾措施来予以补偿。教育部正在推进的"双一流"高校建设工程也将大大消解公民诉求压力。

关 键 词:受教育权 权利属性 高校招生改革 分省定额制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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