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扰乱法庭秩序罪不宜引入迳行判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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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腾[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克拉玛依学刊》2016年第4期74-79,共6页Journal of Karamay

摘  要:迳行判决,又可称"直判权""即席审理",是域外各国对于某些藐视法庭行为的特殊处理程序,指在出现直接藐视法庭情形时,原案主审法官有权根据法律直接判决和即时收监。我国并无规定"藐视法庭罪",对于法庭上直接出现的藐视行为以"扰乱法庭秩序罪"予以规制,入罪行为类型也以"封闭式"列举的方式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加以确认。我国不具备迳行判决的相关条件,现行审理程序亦并无不妥,无需移植域外迳行判决制度,但对于法庭内发生的"热暴力"型扰庭行为,或应适当简化审理程序。

关 键 词:藐视法庭罪 直接藐视 迳行判决 司法拘留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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