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经营主体不能缺失普通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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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德福[1] 

机构地区:[1]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出  处:《中国老区建设》2016年第9期15-15,共1页China’s Construction of Old Revolutionary Basic Area

摘  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应该首先致力于为耕种自家承包地的普通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应该首先致力于为耕种自家承包地的普通农民这个“绝对多数”服务,不应片面注重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这个“相对少数”。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政策实践,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调整:一是给予普通农户与其他新型经营主体以公平待遇,

关 键 词:新型农业 农业经营主体 主体建设 社会化服务 涉农项目 中央一号文件 政策实践 绝对多数 失衡状态 生产条件 

分 类 号:F326.1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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