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的适度监管体制探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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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可[1] 肖宇[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8期95-100,共6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治理法律制度研究"(12CFX072);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我国证券中介机构诚信义务的理论构建与实现机制研究"(14YS086)阶段性成果

摘  要:私募投资基金适度监管体制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革原则在金融领域的重要体现。基于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历史、理论与实践,"适度监管"可视为我国从金融抑制向金融约束变迁中的一个缩影,一种"协同监管"和"简约监管"的监管结构,一套由"基金业协会为主、证监会为辅"、"非强制措施为主、强制性措施为辅"、"固有风险为主、管理风险为辅"构成的规范体系。

关 键 词:私募投资基金 适度监管 协同监管 

分 类 号:F830.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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