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航运法的经济法部门属性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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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光春[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33-45,共13页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正确认识航运法的部门法属性问题不仅是航运法理论研究必须要澄清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也是航运立法的基本前提。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中国法学理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依据。一方面,航运既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经济运行中的核心环节;既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共性,又具有公共性和不完全性等特殊性。因此,调整航运市场行为的航运法的调整对象必然是国家调制航运市场形成的特定经济关系和国家调制航运业内部各要素以及整个航运业与国民经济其他相关行业而形成的特定经济关系。另一方面,航运法的主要的调整方法体现为国家干预。航运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性和市场干预的能动性完全契合经济法基本价值理念,航运法是中国经济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的《航运法》应当定位为经济法,并以此确立相应的法律制度。

关 键 词:航运法 调整对象 调整方法 经济法部门 航运立法 

分 类 号:D996.1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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