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单与保险单效力优先性研究——以申海公司与天安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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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天生[1] 高云奇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出  处:《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51-60,共10页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投保单和保险单之间出现冲突时,应以投保单还是保险单来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不小争议。申海公司与天安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案便是其中一例。该案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单的效力优先,但理由仅为保险单成立在后,这似乎违背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确定投保单与保险单孰更具有优先效力,需综合分析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是否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是否充分考虑到缔约双方的真实意图等因素,才能更合理地解决二者的冲突问题。

关 键 词:保险合同 投保单 保险单 效力优先 

分 类 号:D996.1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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