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留养亲”制度的反思与借鉴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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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淼鑫[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出  处:《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78-82,共5页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存留养亲制度侧重于"养亲",与留养承祀侧重于"承祀"的目的不同。存留养亲东晋时期尚未形成定制,除金代"官与养济"外,在我国古代一直存在了一千四百余年。要适用存留养亲制度,罪犯本人、罪犯亲属、被害人及其亲属以及程序上均需符合一定要求,或者符合一些特别规定。当前在中国法律体系中重建存留养亲制度,已失去理论和现实根基,但仍能通过完善缓刑制度、适当变通刑罚执行方式、增加社区矫正和假释制度的适用、构建非监禁刑罚执行体系,以及在适用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时充分考虑犯罪人的自身素质状况等,实现存留养亲制度的现代化。

关 键 词:存留养亲 留养承祀 适用条件 现实意义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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