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给付土地承包费,发包方能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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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聂建刚 

机构地区:[1]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

出  处:《湖南农业》2016年第9期39-39,共1页

摘  要:【案例】2008年12月28日,某公司与本县某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承包某村66.7公顷荒地种植经济林木,承包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每年每667平方米承包费200元,承包费于先一年12月31日前给付,逾期每日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三承担滞纳金,逾期3个月不付,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终止合同。

关 键 词:承包合同 承包费 发包方 土地 合同约定 经济林木 村委会 承包期 

分 类 号:TU723.2[建筑科学—建筑技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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