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获酬权  被引量:2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陈丽苹[1] 吴方朔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黑龙江社会科学》2016年第4期116-120,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摘  要:对录音制品的"二次使用"赋权源自于其正当性。各国普遍承认录音制品的二次使用权,但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赋权方式迥异。中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赋权,并采用"获酬权"的立法模式。但这一规定仅使录音制作者拥有纸面上的权利,过渡至现实仍需构建一系列实现机制。应充分考虑制度体系和行业现状,进行理性分析和选择。将"获酬权"进行强制性集体管理,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为"获酬权"设定期限保障,设定合理的录音制品"二次使用"付酬标准。

关 键 词:著作权法 录音制品 获酬权 集体管理制度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