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知识产权出资的潜在风险及规制借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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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娟[1] 

机构地区:[1]同济大学法学院

出  处:《学习与实践》2016年第8期48-54,共7页Study and Practice

摘  要:股东在履行自己的现金出资义务后,公司将收到的股金用于购买该股东的知识产权,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并非是现金出资,而是知识产权出资,是一种隐性知识产权出资行为。隐性知识产权出资规避了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可能会违反股东平等原则,给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从保证资本真实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对隐性知识产权出资行为予以立法规制,而欧美等国较为完善的隐性知识产权出资制度及信义义务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关 键 词:隐性知识产权出资 资本真实 股东平等 信义义务 法律规制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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