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批评性表达不应过度援引“寻衅滋事”追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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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堂发[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出  处:《新闻记者》2016年第9期63-67,共5页Shanghai Journalism Revie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民政治性表达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1YJA860005);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互联网与表达权的法律边界研究"(项目编号15ZDB1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网络批评性表达的政治价值及其宪法性权利依据问题不言而喻,实在无须再多加赘述。近年来,治理网络批评性言论的策略,已经从形式主义套用“诽谤”、“诬告陷害”转为缺乏实质性解释地集中适用“寻衅滋事”。如江西万载县人汪某因2013年春节期间偷拍下多人去县长家送礼视频并上传网络,2014年被当地警方以“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起诉。

关 键 词:批评性言论 寻衅滋事罪 网络 援引 过度 宪法性权利 政治价值 形式主义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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