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数额的性质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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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亚安[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9期43-54,共12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数额同时规制危险与实害,应当在规范意义上考虑。规范数额的大小决定数额犯是否成立,数额危险存在的形态决定数额犯的既、未遂形态。加重数额与基本数额性质相同,其大小和危险形态对数额加重犯的成立与既、未遂形态有决定作用。规范数额体现法益的被指向性,应以作为可罚违法性起点的"着手的危险"为基准,即数额较大的危险为基准。具体危险的确定,既考虑行为人对数额的主观认识,又要以此为材料通过一般人的标准判断。

关 键 词:数额 数额犯 数额加重犯 犯罪形态 

分 类 号:DF61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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