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管机制问题及对策——以欧盟经验为借鉴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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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益灯[1] 朱志东[1]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9期108-117,共10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药品消费者保护中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4BFX13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欧盟吗丁啉事件的迅速有效处理折射出欧盟药品不良反应监管制度的完善和有效率性,同时引发了各国政府对药品不良反应监管机制问题的高度关注。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管机制在药企准入资格条件、药品不良反应数据信息公开、药品不良反应安全评估、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赔偿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严重损害了药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阻碍了我国医疗药品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应当直面事实问题,借鉴欧盟相关先进做法,完善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管机制。

关 键 词:药品不良反应 监管机制 欧盟 

分 类 号:DF41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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