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名称的历史考察与现实价值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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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风景[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16年第5期1-8,共8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  金:北京市政治文明建设研究中心课题"中国立法体制最新发展研究"(16ZZWM002)

摘  要:《民法通则》名称是由两个关键词"民法"与"通则"构成的。《民法通则》名称的选择与确定,与整个民事立法的过程一样非常曲折,大致经历了从"民法"到"民法总则",再到《民法通则》三个阶段。《民法通则》名称的确定,除了遵循内容要素化,规范、统一、醒目、精练等命名技术规则外,还有着更深刻、复杂的原因,是诸多因素相互交织、合力作用的结果。在法治中国建设扎实推进的背景下,重新审视《民法通则》规定本身及其名称,可发现它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与不足。为此,我们需要加快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步伐,更好地协调民事立法体系的内部关系,充分考虑国际间法学交流的便利,通过立法确认并规范使用"通则"这一法律名称。

关 键 词:《民法通则》名称 法律名称 民法典 立法技术 

分 类 号:D90-055[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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