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主体功能区差别化税收政策的建议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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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诗举[1] 

机构地区:[1]铜陵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16年第9期101-104,共4页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促进人口布局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的财政政策研究"(项目编号:12BJL070);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主体功能区视阈下的城乡土地置换问题研究--以皖江城市带为例"(项目编号:12YJA790157);铜陵学院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主体功能区建设背景下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1tlxyrc03);铜陵学院学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科研项目"促进安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财政政策研究--基于农产品主产区发展战略的视角"(项目编号:2014tlxyxs13)的资助

摘  要:与传统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和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同,主体功能区差别化税收政策是对符合主体功能区发展定位的经济行为进行激励,对与主体功能区发展定位相悖的经济行为实行抑制,是激励性税收政策和抑制性税收政策的有机结合。主体功能区差别化税收政策突破了片面注重区域间经济总量平衡调节的传统观念,将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国家整体竞争力提升作为调节目标,有利于促进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明确分工,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实现人口、经济和生态服务在空间上的优化配置。

关 键 词:主体功能区 差别化 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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