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城市社区治理新主体的业主委员会现状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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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云淑萍[1] 王春艳[1] 

机构地区:[1]内蒙古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70

出  处:《前沿》2016年第7期68-72,共5页Forward Position

基  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内蒙古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发展困境与对策研究"(NJSY13210);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内蒙古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公共参与与基层管理互动研究"(NJSN12175)

摘  要:我国的社区治理是基层社会管理体制适应城市化、市场化的要求而出现的。社区治理的前提是多元化主体的存在,而社区居民组成的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因为业主对房屋所有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利的维护而成为社区治理中非常重要的治理主体,也是社区治理的新主体。业主委员会是社区真正意义上的自治组织,是公民权利意识形成的体现,也是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构成。业主委员会是基层公共管理与居民自身需求双方互动的结果,因此,业主委员会作用的发挥也有赖于外部环境与自身能力的提高。

关 键 词:社区治理 业主委员会 新主体 

分 类 号:C91[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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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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