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制度改革后债权人保护机制之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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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段晓娟[1] 

机构地区:[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22期94-96,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随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领域的重大变革,一般性公司(指不适用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了一般性公司注册资本的限制条件,取消了一般性公司登记时提交验资报告及年度检验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此产生了一些疑问和困惑:这些资本制度变革是否推翻了既有的以资本制度为中心构筑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关 键 词:公司资本制度 债权人保护制度 保护机制 制度改革 公司注册资本 年度检验 验资报告 公司登记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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