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错误“重大性”之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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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俊青[1,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00 [2]周口师范学院,河南周口466001

出  处:《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14-19,共6页Journal of Liaoning Academy of Governance

基  金: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课题:河南省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问题研究之中期成果(项目编号:2015B281)

摘  要:在认定意思表示之"错误"是否具有"重大性"时,运用合意原因说与理智因果关系说的得出之结论几乎一致,但二者的立足点不同,合意原因的立足点是契约正义,而理智因果关系说之立足点是当事人之意思自治。在具体的认定过程中,行为人因误解所遭受之损失是否巨大,不应作为误解是否具有重大性之必要条件条件;关于标的物之质性发生之错误是否具有重大性,应采主客观相结合之标准。总之在认定误解是否重大时,并无万能的公式可以嵌套,应结合契约之具体情形,妥善均衡表意人之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之关系。

关 键 词:意思表示错误 重大误解 错误 错误之重大性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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