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效力本原的构造主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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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凌燕[1] 王维静[2] 

机构地区:[1]中国地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2]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出  处:《理论月刊》2016年第9期83-88,共6页Theory Monthly

基  金:国土资源部国土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CUGFP-1602)

摘  要:法律行为效力的本原问题长期以来都是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在围绕这一问题的论争中产生了以意思说、信赖说和法律规范说为代表的诸种理论学说,但这些理论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构造主义是心理学上一个重要的理论,其分析问题的方法是哲学中"整体与局部"关系理论在方法论上的具体体现,具有一定的普适性。相比而言,运用构造主义在研究和分析法律行为效力本原问题上具有客观性和全面性的优势。通过对法律行为的构造主义分析,可知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是行为主体意志与社会意志相互作用的结果,亦即其效力的本原在于行为主体意志与社会意志的结合。

关 键 词:构造主义 法律行为 意思自治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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