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之信义义务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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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继远[1] 

机构地区:[1]五邑大学政法学院,广东江门529020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6年第8期104-108,共5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慈善信义关系立法研究"(11YJC820116)

摘  要:个人理财业务的兴起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伦理道德提出了更高要求,应该将道德操守上升为道德义务,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只是客户因理财业务人员对理财产品的推荐,劝诱和推销而购买理财产品,二者之间便建立信义关系,进而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课以信义义务。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基于理财"专家"的地位,除了要遵守相关法律,履行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还需要履行说明义务、适当性义务和保密义务。

关 键 词:个人理财 信义义务 金融 消费者 

分 类 号:D922.28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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