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谈检察工作一体化的新机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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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燕[1] 张国[1] 

机构地区:[1]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湖北恩施445000

出  处:《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82-86,共5页Journal of Hubei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检察业务的决策模式以及调整了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内设机构负责人、主任检察官在权力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为检察工作一体化带来新的问题,产生诸如检察官责任自负与横向协作、自主决定与请示报告和各自主办与融为一体的新矛盾等,影响组织领导的一体性、检察职权之间的一体性和职权行使的一体性,有碍"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和内部整合"。有必要建立随机督查机制、主任检察官互评机制、横向协作责任追究机制和法律适用一致机制保障检察工作一体化。

关 键 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检察一体 检察改革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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