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内强奸行为”的谨慎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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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向猛 

机构地区:[1]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

出  处:《商》2016年第29期259-259,共1页Business

摘  要:"婚内强奸"这一名词自上海市青浦县法院判决被害人的丈夫王某犯强奸罪之后,就在全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热议。其焦点就在于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丈夫的强迫性行为应否入刑。笔者认为,在合法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强迫性行为不能被绑架为强奸。夫妻之间的强迫性行为虽不合理,但不能将所这种强迫性行为纳入到强奸罪之中,若是如此,必将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此举最终也不利于妇女的权益保护。因此,在现阶段,我们不能将夫妻之间的这种强迫性行为定性为强奸罪,同时通过其他的方式尽量保护好妇女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婚内强奸 强迫性行为 妇女权益 

分 类 号:D924.3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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