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空间的法律结构与司法权的作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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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朱芒(译)[2] 崔香梅(译)[2] 

机构地区:[1]日本神户大学研究生院 [2]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  处:《交大法学》2016年第3期84-96,共13页SJTU Law Review

基  金:JSPS的科研资助(项目号24243011和24330011)

摘  要:由"双重空间分割"形成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与其相对立的公益之间关系建立的框架,形成了都市空间的古典型法律结构,但其本身难以回避或者会重新出现再生公地悲剧。日本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建立了"最小限度规制"原则,随着"城市型社会"和"缩小城市"的浮现,"协议模式"作为"权利模式"的补充制度,建立利害关系人之间交涉与调整的制度框架,显得越发重要。自2004年行政事件诉讼法修改以来,针对城市规划的争讼可能性正不断扩大。未来的司法判断,应更为注重程序化的作用,努力"促进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协议",并利用司法的事后性影响政策决定,再对城市规划进行重新审视。

关 键 词:都市空间 城市规划法制 城市化社会 城市型社会 缩小城市 公地悲剧 

分 类 号:D9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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