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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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丝路[1]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147-156,共10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摘  要:201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以最大化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其目的。然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大化实有赖于立法对其最合理或者最低程度的限制。以此为视角,评析上述原则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在选法范围以及效力上限制的规定,能够更深入地理解上述原则规定合理和进步以及仍存在的缺陷的地方,从而能够为我国在未来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上的完善提供借鉴。

关 键 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 

分 类 号:D9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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