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立法法》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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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朋发 

机构地区:[1]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出  处:《政府法制》2016年第22期58-59,共2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立法法》(以下简称新《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并明确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边界。该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韵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 键 词:地方立法权限 《立法法》 地方性法规 人民代表大会 历史文化保护 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 实际需要 

分 类 号:D920.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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