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犯罪所得应引入善意取得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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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莉[1] 胡成胜[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6年第17期76-77,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然而,由于市场经济的活跃性以及犯罪人取财目的的差异性或者犯罪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需要,犯罪人通过犯罪行为获得财产后,并非一定保持静止不变的占有状态,与之相反,犯罪所得被犯罪人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时常发生。果真出现此种情况时,倘若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财产是犯罪所得,追及该财产至受让人并予以没收,非但没有异议,并且存在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受让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之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但是,笔者认为,倘若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尽了善良辨别义务仍未能认识到该财产是犯罪所得,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受让人对财物的所有状态,不再就原物予以没收。主要理由如下:

关 键 词:隐瞒犯罪所得 善意取得制度 没收 受让人 犯罪人 违法所得 犯罪分子 市场经济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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