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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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明非[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出  处:《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95-98,共4页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关于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目前主要有有效说、无效说、效力待定说几种观点,但现有观点均难以自圆其说。民主议定程序的本质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集体所有权的方式和手段,因此应当结合《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将此类合同认定为可撤销的合同,以实现土地承包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平衡。

关 键 词:民主议定 土地承包合同 效力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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