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无权处分问题的规则整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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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吕银[1]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6年第9期113-121,共9页Law Scienc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共有权行使的制度创新"(批准号:11YJA82002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既有的处理无权处分问题的规则已陷入困境,原因在于学院化的法律评价导致法律思维、法律规则与现实生活的背离。要解决这一问题,只需对物权移转与其基础法律事实的相关性不在有因性与无因性中作单项选择,而是基于不同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作一体化的评判,结论是以有因性为原则,以无因性为例外。一般而言,基于基础法律事实的错误应将移转的物权回转。在基础法律事实除无权处分外并无其他错误的例外情形下,如果受让人基于正当交易且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了对物的实际控制,则受让人取得物权;对不能取得物权的受让人的救济,则可通过作为法定责任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来进行。据此,处理无权处分问题的规则可不必纠缠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关 键 词:无权处分 物权移转 法律事实 物权的对抗力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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