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刘启川[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16年第5期107-115,共9页Oriental Law
基 金: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重大项目"现代城市交通发展的制度平台与法律保障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1&ZD160);2015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道路交通警察权力配置的法治路径"(项目批准号:15SFB3013);2015年度江苏省法学会课题"我国交通警察权要素研究"(项目批准号:SFH2015C02);2015年度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我国交通警察权能改革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3213055312)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当下交通警察权的权能要素并未被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引起公法学人的重视。这不但会迟延部门行政法精细化发展,而且极易导致交通警察关涉领域的新问题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有鉴于此,基于结构功能主义的视角,对交通警察权的内部构造从来源要素、主体要素、运行要素、对象要素和保障要素五个层面展开研究。经研究发现,交通警察权存有权力设定、内部分配、授权、委托等来源形式;交通警察权的实施者和执行者存在不同样态,并且实践中截然相反的做法与现有理论并不矛盾;交通警察权运行要素意义重大,现有规范已较为成熟;车辆、行政相对人、交通事事故、交通违法行为等应成为对象要素;交通警察权保障要素包括物质性资源与非物质性资源,并且非物质资源愈发显得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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