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他人财物在逃离途中被人赃俱获的犯罪形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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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慧萍[1] 樊彦敏[1]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0052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16期74-76,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抢夺罪系结果犯,是以法定结果发生与否作为是否完成犯罪的标志。因此,抢夺罪的既遂未遂,是根据行为人是否已取得对所抢财物的实际控制来判断的。所谓"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已经取得并能实际支配所夺取的财物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下既破坏了权利人对被抢财物的原有控制,同时又建立起新的实际控制,且这种新的控制应当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状态,行为人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使用、支配、处分该财物。这种"实际控制"的状态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也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利用了该财物,达到这种状态即为既遂。另外,事后追捕行为,不论是被害人的自救行为,还是行人的见义勇为,抑或民警的履职行为,都是在犯罪既遂之后,为挽回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而实施的救济行为,不影响抢夺罪既遂的成立。

关 键 词:盗窃罪 犯罪形态 实际控制 既遂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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