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合同的效力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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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谷昔伟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25期60-64,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将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由于该条款的不明确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例如,股东未通知其他股东,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第三人与转让人恶意串通,剥夺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时,合同是否绝对无效?

关 键 词: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合同 效力认定 损害 第三人 不明确性 司法实践 合同效力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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