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状况报告与财务报表不同——对《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评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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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章恒筑[1] 颜延[2] 

机构地区:[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25期65-68,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在破产程序中,制作债务人(破产人)的财产状况报告是破产管理人的法定职权。财产状况报告并非财务报表,前者用于债务人或破产人财产的管理、变价与分配,服务于法院的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后者则是在企业持续经营状态下编制的、用于反映特定期间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报表。由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企业持续经营假设不再成立,债务人(破产人)不能再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五条规定明确了管理人包括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在内的各项职责,其中并无制作破产财务会计报表的内容。财政部在企业破产法之外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求管理人编制非持续经营状况下债务人(破产人)的财务会计报表,没有相应法律依据。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是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一项基础性职能,人民法院应通过发布司法解释等方式,规范财产状况报告的制作。

关 键 词:企业破产清算 财产状况 财务报表 征求意见稿 会计处理 财务会计报表 破产管理人 企业财务状况 

分 类 号:D922.2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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