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司法ADR模式研究——以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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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克放 

机构地区:[1]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0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6年第9期52-54,共3页

基  金:广西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经费资助发表

摘  要: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是国家法和民族内部习惯法结合,这样的治理方式往往能够取得较之单一国家法更好的效果。司法ADR在我国与调解制度进行了结合并广泛尝试。文章认为协助调解、委托调解和和解协调三种典型司法ADR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得到了较好的运用,虽然当地瑶族群众并不完全了解司法ADR,但是这种模式下的通过国家法与瑶族习惯法的结合而进行的调解、和解,使得金秀瑶族地区的民间纠纷得到了很好的处理。

关 键 词:司法ADR 民族习惯法 调解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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