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有权理论视角下的公司刑事责任合理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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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骁[1] 郑高键[1] 

机构地区:[1]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6年第9期183-186,共4页

摘  要:在我国公司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因不能清楚地区分自然人和公司各自的刑事责任,裁决中易出现罪责刑不一致。文章以企业所有权理论为视角,对公司犯罪的诱因进行剖析,不同于传统法学将公司看做一个意志整体,而是将股东与其他成员的行为分解开来,从而论证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当所有人同时也是管理人时,应该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同时为节省社会成本应当在出现判决阻断时将股东的未来所有权收益当做罚金进行处罚;当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分离时,公司应该对管理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按照公司犯罪处理。以上处罚金刑时均须扣除固定权利清偿主体部分以避免牵连无辜。

关 键 词:公司犯罪 企业所有权理论 剩余索取权 剩余控制权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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