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竞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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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文全[1] 杨天红[1]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

出  处:《学海》2016年第5期189-194,共6页Academia Bimestris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体系的建构"(项目号:CDJSK11010)的阶段性成果;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资助项目"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非诉救济体系的建构"(项目号:CYB1604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二元结构体系下,无过错责任有其独立的存在价值。但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之间并非泾渭分明,如在高度危险责任中,危险行为人存在过错时,被侵权人既可依无过错责任,也可依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形成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竞合。由于侵权法中存在赔偿责任限额、过失相抵、特殊诉讼时效等特殊制度,使得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会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从保护被侵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归责原则竞合时被侵权人对归责原则的适用享有选择权。

关 键 词: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竞合 责任效果 选择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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