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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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4]山东省财政厅 [5]山东省民政厅 [6]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7]山东省总工会

出  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22期73-77,共5页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andong Province

摘  要:有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民政局、国资监管机构、总工会,有关省直企业:为妥善分流安置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前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关 键 词:山东省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工分流安置 信息化委员会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职工 煤炭行业 人力资源 

分 类 号:F301.2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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