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质押中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以《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14条为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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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艳[1] 

机构地区:[1]渭南师范学院

出  处:《中国出版》2016年第18期53-56,共4页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摘  要: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是指导著作权质押立法与司法的根本原则。现行《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第14条以灵活的立法方式,在实质内容上恪守了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05条,在立法取向上偏离了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在司法实际中是著作权质押争议纷扰的源头。在著作权质押领域强化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对平衡著作权人、质权人、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推进著作权质押规模化战略,均具有先导性意义。

关 键 词:著作权 质押 著作权转让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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