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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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怀德[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政府法制》2016年第25期21-21,共1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为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避免出现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的“空档期”,应实现政策主导型改革向法治主导型改革的转变,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中央层面,除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通过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可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调整或废止外,涉及法律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应当根据宪法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修改和废止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修订或废止;

关 键 词:审批制度改革 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审批事项 全国人大常委会 规范性文件 维和 法律修改 国务院 

分 类 号:D6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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