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权激励税惠力度超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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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董事会》2016年第10期79-79,共1页DIRECTORS & BOARDS

摘  要:9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9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含新兰板公司)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在递延至转让该股仅时纳税。此外,在收税标准上不再交“工资薪金所得税”,而是在转让股权时,按照20%的税率缴纳“财产转让所得”,员工税负可降低10%-20%。

关 键 词:非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 财产转让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税 力度 三板 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政策 

分 类 号:F832.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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