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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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6年第27期65-66,共2页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已于2016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27日起施行。 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现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或合资形式投资大陆航空器维修领域,台湾服务提供者必须为法人或多个台湾服务提供考共同投资时其主要母资者必须为法人。

关 键 词:《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运输部 服务提供者 交通 合作框架协议 两岸经济 

分 类 号:F56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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