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开发生态补偿基金制度实施的困境及其对策--基于湖南省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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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开友[1] 李超[2] 

机构地区:[1]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2]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经济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4期42-47,共6页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  金:湖南省科技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湖南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运作的法制困境及出路”(2015ZK302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政府性基金的法律规制研究”(14YJC820046)

摘  要:构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基金制度的目的主要是规范政府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及监督等行为,以防止因国家调节而引发的"政府失灵"。当前湖南省矿山开发生态补偿基金制度实施的过程中,面临着生态补偿的立法理念之缺失、基金设立的依据效力等级低、生态补偿基金的来源单一且不稳定以及生态补偿基金的使用缺少必要监督等诸多困境。为克服这些困境,需要突出生态补偿的立法理念,提升基金设立依据的效力等级,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建立废弃矿山恢复治理基金制度与完善生态补偿基金的收支监督。

关 键 词:生态保护 生态补偿 补偿基金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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