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管制强度如何影响林农采伐收入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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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文剑[1] 徐静文[2] 张红霄[2] 

机构地区:[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南京210044 [2]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南京210037

出  处:《农业技术经济》2016年第9期104-118,共15页Journal of Agrotechnical Economic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跟踪研究"(编号:10AJY006);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权的理论内涵与制度构建"(编号:14FXD004);清华大学农村研究博士论文奖学项目"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效率分析:基于制度变迁及制度构成视角"(编号:2015033)

摘  要:本文在理论分析采伐管理制度对林农采伐收入的影响机制基础上,运用南方集体林区7个重点林业县(市)采伐政策及21个村415个样本户的调查数据,考察了林改后采伐管理制度的管制强度对林农采伐收入的影响。研究发现,林改后政府的采伐管制强度对林农采伐收入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而该种负向影响是通过采伐量及林木收购价这两个中介变量产生的,即使在林木市场价会降低采伐管制强度对林木收购价的负向作用(中介效应)以及山林依赖度会弱化采伐管制强度对采伐量的负向影响(交互效应)客观背景下,该种负向作用依旧存在,其根本原因在于采伐管制导致设租寻租行为的广泛存在。政府在森林资源管理领域"简政放权"很有必要,具体说即是将采伐指标由县直接分配落实到户,进而可实现保护生态安全和提高林农收入的双赢局面。

关 键 词:森林采伐 管理制度改革 管制强度 采伐收入 简政放权 

分 类 号:F326.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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