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任前考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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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舒 

出  处:《中国人大》2016年第18期47-49,共3页The People's Congress of China

摘  要: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的相关规定,为保障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效能,在提名人大代表(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候选人时,除了要考虑代表的代表性问题(代表组成结构)之外,还必须考察候选人依法履行职务所应当具备的一些基本能力。直接选举代表由于有选民直接选举的民意依据,考察相对比较容易。而对间接选举代表的考察更要倚重于人大和组织部门的"火眼金睛"及严密的考察程序、必要的考察依据。

关 键 词:国家权力机关 履职能力 组织部门 考察研究 基层人大 履职意识 提议案 自我鉴定 多元主体 私人机构 

分 类 号:D62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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