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意金”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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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琳 

出  处:《养生保健指南(中老年健康)》2016年第9期72-72,共1页

摘  要:去年5月8日,薛先生来到北京通州区一处在售楼盘的售楼中心,选定了一套建筑面积90.38平方米的两居室。应销售人员要求预交了1万元后,薛先生便拿着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回家等待下一步的签约。但时间一天天过去,薛先生却没有等来销售人员通知其签约的电话。随后,薛先生再次前往售楼中心要求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开发商拒绝与其签订售房合同,而且他前期选定的房子已出售给了他人。

关 键 词:法律保护 诚意 销售人员 开发商 通州区 房地产 合同 

分 类 号:R197[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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