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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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在军[1] 韩邦会 

机构地区:[1]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淮北235000

出  处:《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37-40,共4页Journal of Jiangnan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AHSKF11-12D279)

摘  要: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渎职行为不能单独直接产生危害结果,必须与先在的食品经营者的不法行为结合才能产生危害结果。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因果关系不同于故意杀人、盗窃等常见犯罪,具有间接性、多环节性、交叉重叠性等特点。在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因果关系时,应逐层递进,先以条件说为基础划定因果关系可能存在的范围;再依据相当因果关系说界定因果关系;最后,用客观归责说检验因果关系结论的科学性。

关 键 词:食品监管渎职罪 因果关系 条件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 客观归责 

分 类 号:D924.39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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