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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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珺[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1620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189-194,共6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民生视角下住房承租人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13CFX06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在诸多方面具有鲜明特色,立法中应有针对性地设置相应规则。就合同的订立而言,保障性住房租赁相关法律规范属于强行性规定,在订立租赁合同时,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或变更其内容;就租金而言,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低于市场租金水平,且应根据承租人的支付能力实施差别化租金;就租赁期限而言,保障性住房租赁必须是定期租赁,不得采用不定期租赁的方式;就租赁合同的解除而言,出租人的解除权应受到严格的限制,而承租人应享有任意解除权;就续租而言,承租人享有法定续租权,倘若承租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

关 键 词:保障性住房 租赁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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