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权与取水许可证期限研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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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柳长顺[1,2] 杨彦明[1] 戴向前[1] 王志强[1] 

机构地区:[1]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038 [2]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38

出  处:《中国水利》2016年第19期47-48,共2页China Water Resources

摘  要: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获得取水权。

关 键 词:取水权 许可证 期限 建议 

分 类 号:D922.6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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