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制度谈法律思维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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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晶[1] 

机构地区:[1]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出  处:《商》2016年第33期223-224,共2页Business

摘  要:关于善意取得的性质,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争;关于表见代理的性质,有无权代理和有权代理之争。笔者认为,不妨直接由第三人的视角进行定性。本文以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制度为剖析对象,畅想法律思维方式之变革。

关 键 词:善意取得 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 表见代理 有权代理 无权代理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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